“就说我那个属于信用卡诈骗,征信贷款当时走道都站不起来了”
从天而降的莫名买房债
刘某夫妇家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2019年10月,背上百万帮人鄂州市某某通用机械运营部刘某的贷款多人老乡宁某找到他们,称想借用刘某的只因身份帮他在上海买一套房子。他向刘某夫妇保证,出借这件事对刘某不会有任何影响,身份并且完成之后还会支付他们5万元好处费。落入刘某由于当时经济拮据,陷阱同意了宁某的征信贷款请求。
很快,莫名买房刘某夫妇在宁某的背上百万帮人安排下来到了上海。入住宾馆后,贷款多人宁某收走了他们的只因结婚证、身份证和户口本,出借并带着刘某去了银行,要求刘某在一些文件上签字。刘某并不了解这些流程的意义也不了解文件的内容,为了得到好处费,他按照宁某的吩咐开通了银行卡账户,签署了文件。
刘某表示办理全程宁某都不让他看文件,说问那些没有用
然而在全套流程办完后,宁某就突然消失了,答应给刘某的鄂州市某某通用机械运营部5万元,也“缩水”成了16000多元。无法在上海生存的刘某夫妇,只得回到了老家。
2023年5月,刘某突然接到银行打来的电话,说他在上海办理的多张信用卡透支百万,贷款已经逾期,如果再不偿还,银行会对这件事情报警处理,刘某也会面临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刑事责任。
面对银行多次打电话催款,刘某表示自己没有在银行申请过信用卡。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刘某,2019年他在上海办理的业务实际上是按揭贷款买房,同时申请了高额的信用卡。他的信用卡在短期内被大额透支,截至目前,他已经连本带息欠了银行一百多万了。
刘某因为帮宁某买房连本带息欠了银行一百多万
莫名其妙背上一身债务的刘某,被银行拉入了黑名单。在终日的焦虑中,刘某最终选择了到当地派出所报警。与此同时,上海警方也接到了银行关于有人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报案,并立刻展开了调查。
虚高的房价
警方首先找到了卖房给刘某的张女士。
张女士的这套房子在上海青浦的一个小区内。2018年底,张女士由于生活变故决定将房子出售。在卖房过程中,张女士认识了中介沈某。沈某表示可以帮张女士将房卖个好价钱,但是张女士需要帮助他做高房价,以便买房人向银行多申请一些贷款。沈某说,这是房屋买卖行业中常见的手法,让张女士不用担心。在沈某的一番说辞下,急于出手房子的张女士同意了沈某的做法。
图为张女士受访
几个月后,经过沈某的操作,张女士市值200多万的房屋“摇身一变”成了600多万元,购房人也成功向银行申请到400多万元的现金贷款。张女士将多出来的钱打给了沈某要求的三个账户,完成了房屋转让的签字和过户。这其中,就有宁某的账户。
在警方的走访调查中,发现像张女士这样的卖房者还有8位。他们都是通过中介沈某的介绍,将房子抬高价格一倍甚至两倍出售。对于中介具体是如何操作贷款的,他们都表示不知情。
调查到这里,警方发现这并不是一起简单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案。刘某夫妇应该是受人雇佣以买房为名诈骗银行贷款,最后才背上了高额债务。而案件的关键就是中介沈某和介绍刘某买房的宁某。没过多久,警方对宁某和沈某展开抓捕。
交易背后的利益链
宁某到案后交代了作案经过。2019年他在上海从事银行贷款的有关工作,由于银行偶尔遇到购房贷款断供的情况,他产生了利用购房骗取银行贷款的想法。
首先,他寻找征信清白且愿意出卖自己征信配合向银行贷款的人员。这类人员大多没有稳定收入,经济条件并不优越。宁某用上海限购政策的说法和支付好处费的方法引诱这些人员配合,中介沈某则帮助把他们包装成“优质购房者”。
在找到购房人员后,沈某继续负责寻找真正卖房的业主,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在房屋评估中做手脚,抬高房价。宁某和沈某还会定期通过给予金钱的方式,疏通银行等有关部门的人脉关系,让银行工作人员以虚高的房价批准他们申请贷款。
在完成房屋交易后,沈某会收取高额中介费,宁某也会获得一笔不菲的费用。拿到钱后,宁某会交纳一部分房贷来躲避银行的审查。
警方介绍案情
与此同时,宁某还会利用虚假购房者的身份证件申请大额信用卡消费贷款。当信用卡到手后,他就会立刻将卡内的钱花光。这就是刘某夫妻除了欠下房贷,还面临恶意透支信用卡责任的原因。像刘某夫妻这样的人,还有不少。
在此过程中,宁某与沈某还认识了卖房人张某。张某夫妇由于炒房失败,经济压力很大,遂决定配合宁某团伙买卖房屋。他们手中的多套房产让银行的损失金额达到了1000余万元。
目前,宁某、沈某、张某等人,均表示认罪认罚,愿意赔偿银行各项损失。取保候审在外的刘某生活受到不少的影响。他欠下银行巨额债务,征信受损,连工作都难以找到。一部分卖房的房东,可能在后期审查中因涉嫌犯罪被逮捕。曾帮助银行贷款的工作人员,目前已经被辞退。该案的其他相关人员,也即将被追究责任。
普法时间
图为曲新久教授解读该案
Q1:
刘某是被嫌疑人雇佣到上海去买房的,他获得了一些利益,也配合犯罪嫌疑人完成了犯罪。那对于他来讲,他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A1:在法律上来讲,刘某因为成了买房人,是债务人,所以他要对银行负责。这个案件中比较复杂的是,他是被犯罪分子利用了,像宁某把他给骗了。所以在这里来讲,宁某就涉嫌贷款诈骗罪。同时宁某既要对银行负责,也要对刘某负责。所以公安机关会尽最大的可能去追赃和挽损,保证尽可能多地追回房款。如果追不回来,完全刑事手段穷尽也追不回来,那么剩下的差额,刘某就要继续承担法律责任。
Q2:那刘某本身有可能会有刑事责任吗?
A2:刘某是会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受雇替别人在法律上叫代持房产了。就为了那5万元钱,他实际上也参与到了贷款诈骗的犯罪过程当中。如果他完全清楚,哪怕他不要钱,替别人做这个事情,让别人骗银行的贷款,也是构成共同犯罪。因为这个案件当中涉及到房屋买卖,还有房东、卖房的这些房主。他们本身是知道这个价格虚高的,但是最后他们给出的态度是,我拿到的只是我应得的这一部分,另外的我没拿,我给出去了,所以他们会感觉自己也很冤。但是在这样的案中,他非常清楚地看到,房价是很高的。这个时候,你要给他加很高的注意义务。因为他钱也是返还给卖房的人,像房主在这个过程当中,对这个也是知情的,那他就和受雇买房的人道理是一样的,也会涉嫌犯罪。把钱打到你的账户,然后把钱再还给他,当然你自己没什么利益,当他交易不够真实的时候,那就有可能有风险。但是这里告诫所有民事合同的当事人,还是要让合同和合同的履行符合真实的交易的状况。如果你完全形式和内容不符合的时候,风险就有可能落在你的头上。
Q3:这个案件当中我们注意到,主犯宁某和沈某都已经认罪认罚了,他们合伙骗取了银行几千万的贷款。对于他们的行为您怎么看?
A3:像宁某、沈某采取了一套虚假的手段,买房子的人也是假的,价格也是虚高的,各种材料也都作假,然后从银行拿出了大笔贷款,把巨额的差价非法据为己有,然后就一哄而散。最后让刘某、林某这样的背房人陷于巨大的债务当中,也让银行造成了实际的损失。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来处理这个案件,司法机关处理自然认定他是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Q4:这个案件当中,我们还注意到了张某。他本身就是房屋中介,我们怎么看他的行为?
A4:因为张某本身就是做房屋中介,他也对房屋买卖的业务很熟悉。更重要的是案件事实反映出,他对宁某和沈某的这套做法是知道的。因为在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看来,你是一个专业人士,而且更重要的案件事实表明,你知道宁某和沈某这样做就是去骗银行的贷款,那你还参与到这个过程当中。所以在这里张某也陷入了一个共同犯罪的境地。当然他的责任一定会比沈某还有宁某要轻一些,但是刑事责任就很难避免。司法机关很难说不处理他,这也是让人唏嘘的一点。
来源: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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